当事人认为自己被违法强拆时,可向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投诉,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也可报警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强拆的合法依据是什么?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3、《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综上所述,不是所有强拆都是合法的,但如果在强拆中发生有死人的话是要视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处理方法的,如果是因为采取了防卫正当措施的话则可能不会被处罚,但如果是在暴力强拆过程中故意致人死亡的话则有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二、宅基地拆迁补偿太低应如何处理
宅基地拆迁补偿太低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当事人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拆迁。
三、拆迁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1、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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