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不到位破产办理是不可以,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存在着破产的申请的状况之下的话是必须资不抵债,注册资本不到位,必须要补足。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二)》: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为旅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规定是怎样的
1、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规定具体如下: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股东在章程中自由约定出资缴纳期限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利益,即期限利益。注册资本认缴制降低了创业开公司的门槛,激发了市场活力。但认缴资本并非永远无需兑现的空头支票,股东仍应在出资期限届满前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其和公司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出资额越大,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在注册公司时,应结合公司规模及股东的出资能力来确定注册资本额。
3、在公司可以偿付对外债务的情况下,这种期限利益应当受到肯定和保护。但是,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即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出资。
二、破产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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