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知道1 知道21 知道41 知道61 知道81 知道101 知道121 知道141 知道161 知道181 知道201 知道221 知道241 知道261 知道281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流产是否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2023-10-03 07:51:27 责编:小OO
文档

流产引产都可享受生育津贴,职工需满足参保和缴费条件,根据妊娠时长不同享受不同产假和津贴期限,遇难产、多胞胎、难产还有额外津贴。生育津贴计算基于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300%或低于60%的按相应比例计发。

法律分析

流产引产都可享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符合以上规定的,可按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宫外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同时,分娩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主要包括: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等。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拓展延伸

流产后是否有资格申请生育津贴

流产后是否有资格申请生育津贴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根据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流产后可能有资格享受生育津贴,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流产时的孕周、流产原因、医疗证明文件、工作状态等。一般情况下,如果流产是因为健康原因或工作压力等因素导致的,且符合相关规定,那么可能有资格申请生育津贴。然而,具体的资格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因此,建议您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以了解您在流产后是否有资格申请生育津贴。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在流产或引产后也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具体的津贴期限根据妊娠时长和流产类型而定。此外,遇到特殊情况如难产或多胞胎生产时,津贴期限还会有所增加。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是根据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的工资情况来确定的。然而,是否有资格申请生育津贴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来确定,建议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农村居民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涉农贷款、以工代赈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