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无效的条件是:
1.赠与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赠与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受赠与人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赠与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赠与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赠与。
一、民事行为确认无效的情形
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是指民事行为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
(一)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效
(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因受对方当事人欺诈而陷于错误,从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
从欺诈方当事人来考察有两方面条件:
①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②欺诈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从受欺诈者一方来考察也有两方面条件:
①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果关系)。
②受欺诈一方在主观上不知道对方在欺诈自己。如果明知对方在进行欺诈而仍然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受他人以现实的危害行为的逼迫或预告将要实施危害的威胁而陷于恐怖,从而以不真实意思表示而为的民事行为。
从胁迫人一方考察有两方面条件:
①要有胁迫行为。
②胁迫人有胁迫故意。
②从受害人方面来考察也应具备两个条件:
①须因胁迫而陷于恐怖,即产生了恐惧心理。
二是受胁迫人因惧怕而作出了迎合胁迫人意思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而提出苛刻条件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1)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显失公平。
(2)一方当事人即受害方处于危难之中。
(3)乘危方当事人故意实施了乘人之危的行为。
(4)危难受害方当事人因危难所迫作出接受乘危方当事人提出的苛刻条件的意思表示,对自已显失公平。
(三)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1)虚假的民事行为。例如,甲为了逃避法院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虚假地将其财产赠与给乙。
(2)伪装的民事行为。
(3)其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例如,甲向乙赠与其财产的合法形式,掩盖了甲逃避应向丙履行义务的真实目的。
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认定有哪些
(一)签订的合解协议显失公平的;
(二)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
(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
(五)协议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六)达成的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七)达成的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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