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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型诈骗怎么报案
2023-10-03 06:28:0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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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借贷型诈骗,出借人如果意识到自己是被诈骗后,且被诈骗数额达到了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即2千元的话,可以携带借条、保证人的证人证言以及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一、如何判定借贷人是诈骗?

出借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借贷人是否只是为了达到诈骗的目的而借贷:

1、审查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对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主动说明,以达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愿意借款。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贩毒、非法经营、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审判实践中莫不如是

2、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手段的非法性是确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在审理的所有诈骗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上均无一例外的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手段,而采用貌视合法的借款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只是近年来行为人实施的诈骗手段之一,也是为了便于今后逃避刑事打击的手段之一。

3、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的职业,却以欺骗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即使借款时均出具有借条,我们仍可以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因为行为人不具有还款能力,该借条已无法兑现,被害人因借款而造成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所以行为人的风险转嫁意识是非常明显的。

4、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无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还是民间借款纠纷,其最终结果都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归还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不能归还的结果只能是由客观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经营亏损等,而诈骗犯罪中的不能归还借款,是由行为人的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原因所致。

5、审查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既然有借款行为当然就应当有还款行为,这里的还款行为包括如数归还借款的现实行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后为还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努力。如果只借不还,就不成其为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6、审查行为人在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对于借款后的还款态度,可以作为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在因为自己的原因或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归还借款时,不是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弥补和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是表现出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者借机逃匿,或者虽然没有逃匿,但始终摆出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无赖相,行为人的此种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怎样区分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

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最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借贷型诈骗是诈骗罪中的一种,通常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贷款人,使贷款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实务中,可以通过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行为人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如行为人打着借款的幌子借款不还,且数额较大,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嫌借贷型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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