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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赠与合同有效吗
2023-10-03 06:54:11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一、 签订 赠与合同 注意事项
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2、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3、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4、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5、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二、签订赠与合同的原则

1、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二)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三)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2、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
(二) 与谁订合同自愿 ;
(三)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
(四) 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
(五) 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
(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3、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5、善良风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它主要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三、 赠与合同的终止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
(一)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
(二)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由此可得,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的内容要明确。要尊重双方的意见。但如果合同进行了公正,赠与人是无法撤销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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