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我国法律,雇员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无法剥夺其权益。《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强调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也需赔偿。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最高法院也明确表示“工伤概不负责”约定无效。私了协议在未经认定、存在不公平、欺诈或违反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无效。
法律分析
一、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对于雇员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对此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可以认为雇员受伤后在医疗期间与顾主不公平的有损劳动者权益的“私了”协议中或者是伤者对雇主的一切问题自负的单方保证,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我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中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为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工伤保险条例》还特别强调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工中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其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强调指出“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
1、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
2、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
3、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结语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可以认为雇员在医疗期间与雇主达成的不公平、有损劳动者权益的私了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劳动者在劳动中受伤的法律责任,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此外,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的无效情况包括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就达成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愿的情况,以及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管理制度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对于上述情况下的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法律认定其无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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