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如下项目:
一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②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③环境卫生的管理;
④绿化管理;
⑤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⑥车辆道路管理;
⑦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二是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①日常生活类;
②商业服务类;
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④金融服务类;
⑤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⑥社会福利类;
三是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商原因未按时交给业主的物业,物业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自开发商交付给业主起,物业费由业主交纳,且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一般交付指是指物业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开发商向业主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1个月后。
一般物业费收取时间通常由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或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般物业管理费交纳的起点以购房人验收房屋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如果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入住通知书一个月后开始计算。如果业主与开发商、物管公司对于收取物业费的时间出现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小区所属地区的房管局物管科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小区物业费的收费问题都应该在物业服务合同当中写清楚,不能笼统的只写收多少钱的物业费,却不写清楚相关的服务项目,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