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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未遂怎么认定
2023-10-04 10:24:43 责编:小OO
文档

一、对入户盗窃怎么认定?

所谓“户”,是指个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它对于个人人身安全、家庭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以“入户”的方式实施盗窃本身就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实践中,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中“入户抢劫”的规定加以适用。目前在刑法学界,对“入户抢劫”中的“户”仍存在不同的理解。《抢劫解释》对“户”作出严格解释,即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场、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既不受数额的限制,也不受次数的限制,这无疑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在此基础上,《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实践中,应当坚持实质解释的观念,界定“户”的范围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修正。如,在大城市密集住宅模式下,对“户”的理解就不同于传统的“一家一户”、“一家一宅”松散住宅模式;进入高层楼房中的通道、楼梯、电梯等封闭空间实施盗窃,只要符合《解释》规定的入户盗窃特征,也应予以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突出打击重点,《解释》从客观上划定了入户盗窃行为的边界,因而有必要从主观上对“入户”的目的进行合理限制。从盗窃罪的刑法规定来看,“入户”并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因此,入户的目的并不限于盗窃,只要是“非法”目的入户后再实施盗窃的,均可以构成入户盗窃。一方面,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否则就会不当地扩大处罚范围,特别是扩大亲属间、朋友间小额盗窃的处罚范围。另一方面,行为人以非法目的侵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显然大于在户内临时起意的盗窃行为;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应具有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有人据此认为,应当参照“入户抢劫”的规定,将“入户盗窃”的非法性目的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如果是基于其他非法,则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换言之,“入户”盗窃目的限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然而“入户抢劫”与“入户盗窃”非法目的内容并不具有相通性。具体而言,前者是属于抢劫罪的加重类型所作的限制解释,后者是为了扩大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对其适用的是盗窃罪的基本法定刑。这就决定了不能将两者的认定标准适用完全等同。实际上,基于一般的非法目的侵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对于被害人财产安全和住宅安全的威胁并无明显不同。因此,“入户盗窃”中“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不仅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还包括其他一般的非法目的。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二、入户盗窃多次判几年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三、入户盗窃的既遂判几年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上面说的内容就是入户盗窃的既遂判几年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

四、检察院对于多次盗窃和入户盗窃的量刑意见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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