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拆迁人的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现役军人及配偶、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或毕业后待业在家的人员、在拆迁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无住房人员、拆迁范围内的配偶、在征地拆迁公告后报进户口的人员、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的人员、已婚嫁女儿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均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法律分析
(一)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三)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四)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七)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八)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九)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拓展延伸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安置方案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安置方案是指针对拆迁补偿事宜所制定的具体安置计划。该方案旨在确保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后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使其生活得到妥善安排和保障。安置方案通常包括安置地点、安置方式、安置标准等内容,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得到有效保障。合理的安置方案不仅需要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需求和意愿,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合法的拆迁补偿事宜得以顺利进行。
结语
合理的安置方案是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根据相关规定,被拆迁人包括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现役军人及配偶、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或毕业后待业人员、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人员等。安置方案应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和实际需求,确保其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制定安置方案还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拆迁补偿事宜公平、公正、合法进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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