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6、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一、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以下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仅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还要求债务人与其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不要问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忽视行使是客观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撤销权的主观要求要求债务人与他人有恶意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有害。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行使受益时知道债权有害,即受益人也要有恶意行为;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履行期满后3年内行使的,可以适用期限中止、中断的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进入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保全撤销权行使的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保全撤销权行使的后果是: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2)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1)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实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
(2)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第三人向债务区还了财产,该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该债务到期后,再交付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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