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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有冲突了怎么办
2023-10-05 17:11:05 责编:小OO
文档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有冲突了怎么办?

李女士问:李某生父死亡母亲,13岁随母与继父张某共同生活。2005年,李某结婚嫁到外地。2008年,其继父以夫妻年纪已大,身边没亲人为由与村民委员会商定:由村委会负责其生活费用和日常生活的照顾以及死后的安葬,张某夫妇的四间房屋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其间,李某虽未负担其母及继父的生活费用,但经常回来探望并帮助料理家务。2008年12月,张某病逝,村委会将其安葬;2009年4月李母病故,李某料理完后事拿出其母所写(遗嘱中言明其死后一切遗产均归其女)要出卖其父母的四间房屋。村委会则拿出和扶养协议,主张房屋归村委会所有。请问这笔遗产应如何处理?

律师诊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张某夫妇同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张某夫妇的四间房屋,应归村委会所有。后来李母又立下遗嘱,对四间房屋和其他遗产进行了处分,遗嘱中关于处分四间房屋的部分和遗赠扶养协议相矛盾,应属无效。因此,李某只能继承除四间房屋外的其他遗产。

一、遗产分配的要求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例如:甲死后仅留下一套房子,但甲有三个继承人,处理遗产可用以下三种方式:将房子变卖,三个继承人均分房款;一个继承人拥有房产,给其他二人相应的补偿;不卖房子,三人共同拥有该房产

遗产分配有什么条件

从被继承人死亡那一刻开始,遗产就可以进行继承分割。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房产继承只是继承遗产中的房产行为而已。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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