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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考研究生的要求
2024-03-17 22:12:23 责编:小OO
文档

1.在校大学生考研究生需要的条件有4点:

2.1、考生报考当年(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报考资格无效。

3.2、考生需通过学校规定所在专业的各科考试。

4.3、专科生不可直接考研,要毕业两年后才可以或是达到同等学历(本科)可以报考。

5.4、考生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品德良好且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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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考研报考条件都有哪些

大学考研报考条件都有哪些

考研是很多大学毕业生的选择,但是在报名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关于考研的报考条件。不同学校对于这些要求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因此在报名之前,需要仔细阅读招生简章,确保自己符合学校的要求,以便更好地参加考试。下面是关于考研报考条件的一些学校的介绍:

1.学历要求:首先,报考考研需要本科学位证书,且要求学历为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另外,还有一些学校对专业要求比较严格,例如,部分专业需要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是相关工作经验。

2.成绩要求:其次,考研报名需要提供学业成绩单和毕业证书复印件,还需要达到一定的成绩要求。不同学校对成绩的要求不同,一般来说,综合成绩排名前50%的学生可以报考较好的院校。

3.英语水平要求:如今,英语作为一门国际语言,对于许多专业来说已经是必备的技能之一。因此,许多学校也对考生的英语水平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要求通过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或者是其他国际认可的英语考试。

4.*面貌要求:最后,一些高校对*面貌也有要求。例如,需要考生是中国*党党员或者是团员。有的学校还要求考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除了以上的基本条件外,不同的学校和专业可能还会有其他的报考条件。例如,艺术类专业可能需要考生提交作品集;法学专业可能需要考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因此,考生在报考前需要仔细阅读招生简章,了解具体的报考条件。

报考研究生需要满足学历、年龄、健康状况、学术成绩、英语水平等多方面的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考生,才有可能成功报考研究生。因此,考生在准备考研的过程中,不仅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学术成绩和英语水平,还要关注各个学校和专业的报考条件,做好充分的准备。

大学考研报考条件都有哪些

大学考研报考条件都有哪些

考研是很多大学毕业生的选择,但是在报名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关于考研的报考条件。不同学校对于这些要求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因此在报名之前,需要仔细阅读招生简章,确保自己符合学校的要求,以便更好地参加考试。下面是关于考研报考条件的一些学校的介绍:

1.学历要求:首先,报考考研需要本科学位证书,且要求学历为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另外,还有一些学校对专业要求比较严格,例如,部分专业需要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是相关工作经验。

2.成绩要求:其次,考研报名需要提供学业成绩单和毕业证书复印件,还需要达到一定的成绩要求。不同学校对成绩的要求不同,一般来说,综合成绩排名前50%的学生可以报考较好的院校。

3.英语水平要求:如今,英语作为一门国际语言,对于许多专业来说已经是必备的技能之一。因此,许多学校也对考生的英语水平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要求通过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或者是其他国际认可的英语考试。

4.*面貌要求:最后,一些高校对*面貌也有要求。例如,需要考生是中国*党党员或者是团员。有的学校还要求考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除了以上的基本条件外,不同的学校和专业可能还会有其他的报考条件。例如,艺术类专业可能需要考生提交作品集;法学专业可能需要考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因此,考生在报考前需要仔细阅读招生简章,了解具体的报考条件。

报考研究生需要满足学历、年龄、健康状况、学术成绩、英语水平等多方面的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考生,才有可能成功报考研究生。因此,考生在准备考研的过程中,不仅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学术成绩和英语水平,还要关注各个学校和专业的报考条件,做好充分的准备。

大学考研报考条件都有哪些

大学考研报考条件都有哪些

考研是很多大学毕业生的选择,但是在报名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关于考研的报考条件。不同学校对于这些要求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因此在报名之前,需要仔细阅读招生简章,确保自己符合学校的要求,以便更好地参加考试。下面是关于考研报考条件的一些学校的介绍:

1.学历要求:首先,报考考研需要本科学位证书,且要求学历为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另外,还有一些学校对专业要求比较严格,例如,部分专业需要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是相关工作经验。

2.成绩要求:其次,考研报名需要提供学业成绩单和毕业证书复印件,还需要达到一定的成绩要求。不同学校对成绩的要求不同,一般来说,综合成绩排名前50%的学生可以报考较好的院校。

3.英语水平要求:如今,英语作为一门国际语言,对于许多专业来说已经是必备的技能之一。因此,许多学校也对考生的英语水平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要求通过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或者是其他国际认可的英语考试。

4.*面貌要求:最后,一些高校对*面貌也有要求。例如,需要考生是中国*党党员或者是团员。有的学校还要求考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除了以上的基本条件外,不同的学校和专业可能还会有其他的报考条件。例如,艺术类专业可能需要考生提交作品集;法学专业可能需要考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因此,考生在报考前需要仔细阅读招生简章,了解具体的报考条件。

报考研究生需要满足学历、年龄、健康状况、学术成绩、英语水平等多方面的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考生,才有可能成功报考研究生。因此,考生在准备考研的过程中,不仅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学术成绩和英语水平,还要关注各个学校和专业的报考条件,做好充分的准备。

考研需要什么条件3008

考研究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

2、具有国民系列教育(如统招、自考、成考、网络教育等)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对于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或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的人员,还需满足相应的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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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需要什么条件3008

考研究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

2、具有国民系列教育(如统招、自考、成考、网络教育等)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对于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或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的人员,还需满足相应的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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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究生需要哪些条件啊?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
  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41所学校是:
  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师范大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38所学校是: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__学、西南*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学院、兰州大学。
  上述各高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一)中第1,3,4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
  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88所学校是: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学院、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上述各高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六、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推荐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10月25日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推荐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到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留资格。

考研究生需要哪些条件啊?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
  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41所学校是:
  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师范大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38所学校是: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__学、西南*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学院、兰州大学。
  上述各高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一)中第1,3,4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
  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88所学校是: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学院、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上述各高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六、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推荐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10月25日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推荐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到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留资格。

考研究生需要哪些条件啊?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
  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41所学校是:
  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师范大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38所学校是: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__学、西南*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学院、兰州大学。
  上述各高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一)中第1,3,4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
  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88所学校是: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学院、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上述各高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六、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推荐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10月25日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推荐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到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留资格。

考研究生需要哪些条件啊?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 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
  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41所学校是:
  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师范大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38所学校是: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__学、西南*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学院、兰州大学。
  上述各高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一)中第1,3,4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
  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88所学校是: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学院、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上述各高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六、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推荐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10月25日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推荐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到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留资格。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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