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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安全条例
2024-03-29 16:08:11 责编:小OO
文档

《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是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通过的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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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条 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派出所申请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或者城市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或者城市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护租赁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用于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业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旅馆业客房除外。

  以小时、以日为租期的租赁房屋,按照旅馆业客房治安管理。第四条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实*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坚持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应当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第六条 市、县(区)*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房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教育、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乡(镇)*、*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第七条 用于租赁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出租房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车库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八条 市*机关应当建立全市租赁房屋治安监管平台,提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水平,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第九条 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出租房屋具体地址等居住登记信息,并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出租人可以通过全市租赁房屋治安监管平台在线申报承租人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在线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第十条 出租人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向*机关申报承租人居住登记信息。

  出租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租赁交易的,可以委托网约房平台公司申报承租人居住登记信息。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如实登记租赁房屋信息,及时核验线上提供服务的房屋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房屋相一致,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居住使用。承租人应当将居住使用人的居住登记信息向*机关报送。第十二条 *机关对收到的居住登记信息申报材料,应当及时登记、录入全市租赁房屋治安监管平台,并不得收取登记费用。

  *机关应当为出租人或者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报送居住登记信息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办事窗口、网站公布报送和办理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

  *机关应当指导、支持出租人和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信息化手段报送承租人居住登记信息。第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向*派出所申报;

  (三)定期检查租赁房屋,及时消除治安、消防安全隐患;

  (四)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

  (五)集中出租房屋给他人居住使用,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张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不得利用承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进行传销、*、吸毒、卖淫嫖娼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发现承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予以排除;

  (四)发现同住人员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南昌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护租赁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用于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业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旅馆业客房除外。

  以小时、以日为租期的租赁房屋,按照旅馆业客房治安管理。第四条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实*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坚持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应当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第六条 市、县(区)*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房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教育、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乡(镇)*、*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第七条 用于租赁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出租房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车库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八条 市*机关应当建立全市租赁房屋治安监管平台,提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水平,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第九条 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出租房屋具体地址等居住登记信息,并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出租人可以通过全市租赁房屋治安监管平台在线申报承租人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在线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第十条 出租人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向*机关申报承租人居住登记信息。

  出租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租赁交易的,可以委托网约房平台公司申报承租人居住登记信息。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如实登记租赁房屋信息,及时核验线上提供服务的房屋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房屋相一致,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居住使用。承租人应当将居住使用人的居住登记信息向*机关报送。第十二条 *机关对收到的居住登记信息申报材料,应当及时登记、录入全市租赁房屋治安监管平台,并不得收取登记费用。

  *机关应当为出租人或者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报送居住登记信息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办事窗口、网站公布报送和办理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

  *机关应当指导、支持出租人和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信息化手段报送承租人居住登记信息。第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向*派出所申报;

  (三)定期检查租赁房屋,及时消除治安、消防安全隐患;

  (四)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

  (五)集中出租房屋给他人居住使用,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张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不得利用承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进行传销、*、吸毒、卖淫嫖娼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发现承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予以排除;

  (四)发现同住人员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哪些安全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中安全责任的内容应该包括出租人的安全责任、承租人安全责任两大部分,如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是符合居住安全、承租人在安全使用房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一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哪些安全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中安全责任的内容应该包括出租人的安全责任、承租人安全责任两大部分,如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是符合居住安全、承租人在安全使用房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一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租赁房屋合同里的人身安全和安全事故条例怎么讲

需要在出租合同中写明,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及设备的使用安全自行负责。
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安全的义务主要是指提供的房屋要符合安全标准,所以在合同中可以载明承租的房屋要符合要求,因房屋质量问题造*身损害的,出租人承担责任。租房合同人身安全自己承担应写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房屋用途、房屋维修责任,最后写明出租人已确认房屋设施的安全性,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设备的使用安全自行负责,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与出租人无关的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的事项有:
1、出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出租人是否是房屋的所有人;
3、出租人是否具有产权证明;
4、租赁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和公平。

租,租赁房屋合同里的人身安全和安全事故条例怎么讲

需要在出租合同中写明,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及设备的使用安全自行负责。
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安全的义务主要是指提供的房屋要符合安全标准,所以在合同中可以载明承租的房屋要符合要求,因房屋质量问题造*身损害的,出租人承担责任。租房合同人身安全自己承担应写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房屋用途、房屋维修责任,最后写明出租人已确认房屋设施的安全性,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设备的使用安全自行负责,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与出租人无关的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的事项有:
1、出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出租人是否是房屋的所有人;
3、出租人是否具有产权证明;
4、租赁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和公平。

重庆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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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租赁条例

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 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 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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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 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 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重庆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内容是什么?重庆住房公积金操作流程是什么?我为您搜集了重庆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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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租赁条例

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 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 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规定的租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规定的租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规定的租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规定的租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规定的租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规定的租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租房子成为了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的首选,我们在租住房子前通常会合*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呢?接下来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1、 大家在租房子时会和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应该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及住址;租赁房屋的面积、装修及设备情况;租赁的期限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修缮责任;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转租的约定等内容。

2、 大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后,通常需要到当地的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租房合同后的30天内,需要到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实*屋租赁备案登记,有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为调解房屋租赁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等。

3、 大家在租住房屋一段时间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想要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双方也是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归责承租人的是由,导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等等。

4、 我们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通常会调查一下房子有没有出租出去,租期还剩多久等等。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在出卖房屋前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小编总结: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通过阅读本文之后,大家能够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租房子成为了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的首选,我们在租住房子前通常会合*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呢?接下来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1、 大家在租房子时会和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应该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及住址;租赁房屋的面积、装修及设备情况;租赁的期限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修缮责任;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转租的约定等内容。

2、 大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后,通常需要到当地的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租房合同后的30天内,需要到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实*屋租赁备案登记,有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为调解房屋租赁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等。

3、 大家在租住房屋一段时间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想要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双方也是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归责承租人的是由,导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等等。

4、 我们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通常会调查一下房子有没有出租出去,租期还剩多久等等。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在出卖房屋前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小编总结: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通过阅读本文之后,大家能够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租房子成为了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的首选,我们在租住房子前通常会合*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呢?接下来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1、 大家在租房子时会和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应该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及住址;租赁房屋的面积、装修及设备情况;租赁的期限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修缮责任;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转租的约定等内容。

2、 大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后,通常需要到当地的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租房合同后的30天内,需要到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实*屋租赁备案登记,有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为调解房屋租赁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等。

3、 大家在租住房屋一段时间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想要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双方也是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归责承租人的是由,导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等等。

4、 我们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通常会调查一下房子有没有出租出去,租期还剩多久等等。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在出卖房屋前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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