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分公司(实际为部门)的财务人员发生调动或离职时,必须进行交接手续。
2. 交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明确未完成和正在进行中的工作,二是界定交接前后人员的责任。
3.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督。
4.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时,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5. 对于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则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如有必要,上级主管部门可派人一同监交。
6. 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需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盖章。
7. 移交注册上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的职务和姓名、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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