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人有错,须承担主责。
行人和非机动车在过失情况下,可适度减免机动车之责,此即过失相抵原则。
如一方肇事者出现以下严重错误行为,且对方并无规定之错,前者即为全责:
(1)在设有交通灯控制的十字路口闯红灯;
(2)逆向行车;
(3)越过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
(4)未避开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等;
(5)遗撒、飘散货物致车祸;
(6)倒车引发事故;
(7)高速公路违规停车;
(8)单方面事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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