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强制清算有明确规定:
如若公司解散后未能及时组建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或已组建而故意拖延清算,甚至违法清算可能严重侵害债权人或股东权益时,可依法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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