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代表达成共识,可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或废止。
依照《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所述,协商一致时,可对已有集体合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调整或终止其效力。
同时,第四十条明确指出,在以下情况下,可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修改或终止: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3)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终止条件已达到;
以及(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