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名的主要量刑依据为:
(1)生产有害食品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其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和罚金;
(3)严重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罪的立案标准包括: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均应予以立案追诉。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包括:
(1)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
(2)轻度或中度残疾;
(3)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或严重功能障碍;
(4)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
(1)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2)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有毒、有害食品数量大或生产、销售持续时间长;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
(4)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性强或含量高;
(6)其他严重情节。
生产有害食品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具备以下任一情形者,视为其他特别严重情形:
(1)致人死亡或重度残疾;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3)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4)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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