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即受要约人自愿同意并愿意签订合同之意向表示。
承诺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由受要约人亲笔签名;
(2)必须传递给原要约人;
(3)内容须与原要约完全相同;
如若实质性更改则构成新要约;
(4)需在原要约有效期内做出。
若超过有效期再做承诺,将被视为迟到承诺,除非原要约人及时告知其有效,否则无效,应视为新要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