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程序,是指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时,清算合伙企业的途径及方式。
此程序主要包括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两种形式。
若由全体合伙人或过半数同意的成员或是过半数同意的第三方发起清算,则视为普通清算(亦称常规清算);
反之,若无任何一方发起清算或者无法进行清算,则需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即特别清算(也称强制清算)。
清算程序的启动,通常自以下情况出现之日起:
1.全体合伙人发起清算;
2.全体合伙人中过半数同意的成员发起清算;
3.全体合伙人中过半数同意的第三方发起清算;
4.合伙人或利益相关者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发起清算。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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