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要约可由当事人自由撤回。
然而,以下三种情况中的要约则不可撤销:
I.已清楚表明不可撤销;
II.约定承诺期限者;
III.受约方因合理准备而产生信赖。
另外,对于生效时间,以下几种要约均有所不同:
1.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于对方知晓时生效,如当面交易或电话交谈;
2.非对话形式的要约于送达对方时生效,例如函件、传真等形式传递信息;
3.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于两类情况下生效:
一是对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时,自进入该系统时生效;
二是对方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时,自得知或应知时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