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者,即通过游说、引诱、指示、煽动、贿赂、恐吓等手段,将自身的犯罪意图注入原本无此意图之人内心,使之按照教唆者所期待的方式进行犯罪。
在此过程中,教唆者即构成教唆罪。
此种犯罪特征在于,教唆者本人未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仅通过教唆他人实现其犯罪意图。
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构成共犯关系。
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予以惩处。
若教唆对象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则应加重惩罚力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