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并非固定为基本工资的80%,而是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长度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仅可约定一次试用期。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则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则该期限不成立,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指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已履行的违法试用期,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赔偿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可即时解除。这为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解除合同途径。
第八十三条强调,若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将要求改正;对于已履行的违法试用期,用人单位需按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试用期的具体规定,确保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得到合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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