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协议离婚需经历五大步骤:
申请离婚、初步审核、离婚冷静期、再次审核及发放证书。
首先,夫妇各自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和签署《离婚协议》;
然后在专门办公室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接着由婚姻登记员进行初次审核,若符合条件将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若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一方反悔则可撤回申请;
待冷静期满后,双方需再次携相关证件至婚姻登记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最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无误后,由婚姻登记员按照规定流程发放《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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