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可终止刑事诉讼审理:
1. 被告因重病无法出席法庭;
2. 被告逃离审判区域;
3. 自诉人因病无法出庭且未指派代理律师;
4. 由不可抗力引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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