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报酬的翻唱他人歌曲,如作为公益性演出且未向观众收费或给演唱者支付报酬,则不受此制约。
然而,如使用其他音乐作品参与商演比赛及通过电视直播等方式进行商业使用,无论是否公开收费,均侵犯了著作权,如在酒吧演唱以及个人翻唱舞蹈视频传播等行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