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约定管辖时,可在不违背级别和专属管辖原则的前提下,在书面合同时自由选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定地及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2. 在已事先约定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应以约定为依据处理;
3. 若未做约定,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4. 如合同尚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均非合同约定履行地的居民,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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