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实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安全股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根据相关法规,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专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3. 需要纠正的是,楼上所述的“其他所有事情都是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并不准确。实际上,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安全股的职责是法定的,其工作范围并不包括其他部门委托的任务。
4. 正确的理解应该是,该股负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使用监管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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