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我作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律师,被指派代表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担任辩护人。在仔细研究了起诉书和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与被告人进行会见后,我对案件有了深入的了解。尽管我对公诉机关对吴某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我建议在量刑时应考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吴某某实行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我的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吴某某在案件中有立功表现。公安机关的记录显示,吴某某提供了关键线索,协助警方抓获了在逃的嫌疑人叶某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立功。
其次,吴某某具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应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吴某某在犯罪时未成年,且为初犯,有悔罪表现,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这些情节都应当被考虑在内。
此外,吴某某是初犯,且参与抢劫的是其亲属的财产,这也有助于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最后,吴某某应当被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作为未成年人,他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吴某某符合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请求法庭在考虑所有情节后,对吴某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这不仅符合法律精神,也有助于吴某某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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