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证人的数量由当事人根据自身证明的需求自行决定,可以是零星几个,也可以一个都没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证人证言的证据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 证人应当出席法庭作证。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但当事人只提供书面证人证言是不充分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供证言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仲裁庭或法庭的质询,除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
2.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在得到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批准后,证人应按计划在开庭当日到达仲裁庭或法庭,并根据仲裁员和法官的指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证和接受质询。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中应包括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根据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的内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的来源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若书写仲裁申请存在困难,申请人可以选择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录于笔录,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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