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及高度,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需遵循特定标准。具体而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3条指出,应在建筑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确保灭火初期所需水量能够自流到达各点。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2条进一步要求,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达到相应标准。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超过100米时,则不应低于0.15MPa。若高位消防水箱无法满足静压需求,应增设增压设施。
消防水箱的容积计算需根据具体使用情况确定。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3条,室内消防水箱应储存10分钟的消防用水量。若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即使计算得出的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立方米,仍可采用12立方米的水箱;若用水量超过25L/s,即使计算得出的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立方米,仍可采用18立方米的水箱。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1条则对不同类型的建筑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一类公共建筑,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不应小于18立方米;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立方米;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立方米。同时,第7.4.7.3条指出,采用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值得注意的是,若消防水箱与其他用水系统合用,其容积除了满足消防用水的需求外,还需满足其他用水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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