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电梯的保修期通常为一年到十八个月。具体期限则取决于生产厂家及合同约定。
根据1994年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及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行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
电梯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十八个月。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将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法》处理。
此外,电梯安装调试结束后,由电梯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自检,并出具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测报告。使用单位需向工程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交付使用。
电梯投入运行时,使用单位应制定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持证上岗。司机离岗半年以上,应重新培训后继续上岗。
电梯维修用备品配件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提供或向其推荐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进口电梯的维修用备品配件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
电梯改造、大修后,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运行,承担改造、大修的单位负责保修十二个月。
电梯在运行中出现的严重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进口电梯的安装和维修,参照本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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