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点
1. 德国皇帝作为名义上的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元首,掌握了行政权和军权,其权力广泛而重要。
2. 德意志帝国宰相由皇帝直接任命,宰相同时主持政府工作并担任联邦议会议长,但宰相只对皇帝负责。
3. 德意志帝国议会是立法机构,但其立法权受到限制,法律必须得到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
4. 尽管表面上是立宪制,实际上德意志帝国的政治体制更偏向于专制,具有明显的封建专制和军国主义色彩。
二、成因
1. 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起步较晚,新兴资产阶级力量较弱,而封建容克地主和军阀势力较为强大。
2. 德意志帝国的统一并非自下而上的民主决定,而是通过普鲁士王国的领导,通过三次王朝战争自上而下地实现。这使得普鲁士的权力压倒了其他邦国,新成立的德意志帝国实际上是由大普鲁士主导的。
3. 贵族和主要由贵族组成的军官阶层在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使得德意志帝国及其宪法带有浓厚的封建和军国主义特征,政治体制基本上继承了普鲁士的传统。
总结:德国在19世纪通过王朝战争实现了统一,并在1871年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尽管表面上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立宪制,但实际上皇帝拥有绝对的实权,而议会的作用相对较小。这种政治体制在德意志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成为19世纪末世界强国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并继承了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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