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报线索少,取证难度大。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案件的线索来自公安机关的移送,而在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中占主要地位的群众举报,在该类案件则显得尤为稀少,这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犯罪的主体特殊性、欺骗性、案件隐蔽性决定的。群众即使发现其真实面目,也迫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公权力和黑恶势力的双重恐惧而不敢举报。这一特点决定了立案前的审查阶段要花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调查有无犯罪事实。
2、窝案、串案多,案件定性难。黑社会性质组织要在一个区域内实现发展壮大,仅仅靠一两个国家工作人员是无法实现的,因而常常会拉拢培养一个腐败群体来共同犯罪。有的虽不合伙,但案件之间犬牙交错,往往一挖一窝,一带一串。
3、犯罪人对抗性强。对于该类犯罪的犯罪人而言,一旦罪行被揭露和证实,不仅要失去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取得的荣誉光环,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加上犯罪人本身的智力水平、法律水平、反侦查能力都比较高,使得犯罪人千方百计的对抗、阻挠侦查,妄图逃脱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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