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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的申请条件
2024-08-13 05:21:18 责编:小OO
文档

根据华律网查询显示:特殊门诊的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有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的患者需提供:患者医保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一寸免冠彩照3张,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含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申报材料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登记表一份。通过认定的门诊重症患者,自申请之日起执行待遇,通过认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自申请的下月1日起执行待遇。
2、没有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持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3次以上超过3个月不间断治疗的门诊病历本原件、检验化验报告单原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原件以及医师签字的近期处方原件进行集中申报。同时提供身份证、医保证复印件各一份,3张一寸免冠彩照,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登记表一份。4月份申报并通过认定的慢性病患者,从当年7月1日执行待遇,7月份申报并通过认定的慢性病患者,从下年度1月1日执行待遇。申报材料须留人社局存档备案,无论是否通过均不退还,重要资料请自行复印留存。通过认定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人社局会通过电话通知、乡镇医保办事处代发等形式进行发放,未通过认定的人员不再单独通知。申报地点在人社局服务大厅4号窗口。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查询显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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