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运输时都要按照一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承运人首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承运人应当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不得无故绕行。例如铁路承运人要将旅客从北京运到上海,那么进行运输的通常运输路线应当是经过京沪线到达上海,如果承运人将旅客经过京广线运到广州,然后再从广州运到上海,铁路承运人就是故意绕行。出租车、公共汽车等运输工具故意绕行的,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拒付因为绕行而多出的运费,可以向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司机或其所在的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但有些情况下,承运人进行合理的绕行是准许的,不按违约处理。这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由于运输合同中列明的一些具体的事由出现而发生的绕行。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现风暴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可以绕行。二、符合法律规定的绕行。例如海商法规定,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三、运输中遇到危险,为了运输工具、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承运人可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而进行绕行。即使这种危险是承运人没有做到谨慎处理使运输工具处于适运的状态所致,这种绕行也是合理的。四、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运人不能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而合理绕行。例如海船在航行中遇到了风暴,不得不绕行。
一、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什么特征
1、货物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它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
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包括运输企业与个人。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货物运输生产活动,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托运人是指提供货物运输的人。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运输合同的订立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经过承运人确认后成立的。因此,托运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的地位。
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领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在形式领取货物权力之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2、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将货物由甲地运至乙地,承运人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因此,运输劳务行为才是运输合同的标的。
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同即告成立。但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也可以依法进行修改。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当事人不能协商。凡是当事人协商的补充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民法典特别强调当事人约定的效力。
4、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
运输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为简便手续,各国基本上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