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起反诉的时间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我国民诉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最迟应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的提起不因本诉的撤回而撤回,反诉是独立存在的,且反诉要与本诉基于同一种法律关系或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一、反诉还是抗辩有什么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反诉的本质属性是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抗辩不是一种请求权,而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是一种诉讼权利,无论如何抗辩,都不会产生新的诉讼请求。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本诉的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的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反诉的原告。而在抗辩中,抗辩者不可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其如何抗辩,始终是被告。
3.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而抗辩意见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4.二者的处理方式不同。法院受理反诉后,当事人必须交纳诉讼费用,法院必须依法对之做出明确的裁判。而作为抗辩,当事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其是否成立,法院不需对其另行做出裁判。
5.二者的独立性不同。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具有独立性。本诉的撤诉或者不成立,不影响反诉的存在。而抗辩只能在已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不能单独进行,本诉不存在,抗辩也随之消失。
二、民事反诉须具备哪些条件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反诉和本诉是密不可分的两种制度,没有本诉,就不可能有反诉。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即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原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均无权提起反诉。
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
3、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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