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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随意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
2024-08-06 18:04:2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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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用制度所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但选用的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必须在会计报表中说明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都存在随意变更计价方法的问题,造成会计指标前后各期口径不一致,人为调节生产或销售成本,调节当期利润。
如M企业某年选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该商品购进价格上扬时,改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发出成本,购进价格下降时再用先进先出法,使该商品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交替使用,人为地调节利润。
又如,某企业多年来一直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确定发出木材的实际成本,由于木材涨价过猛等原因,致使木器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明显下降。企业为遏制经济效益下降的局面,在采取积极措施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变更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其具体手法为:将后进先出法变换为先进先出法。该企业原先一直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发出木材的实际成本,截止6月底木材的帐面结存100立方米,单位成本为180元/立方米,余额为180000元。下半年购进木材3000立方米,金额为1575000元(其中7月份购进木材1700立方米,单位成本400元/立方米,余额为680000元;10月份购进木材1750立方米,单位成本460元/立方米,余额为80500元。从7月份开始,未经审批使改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木材的实际成本。这样就会人为地调节了发出存货成本,销售成本和利润。
一、采取内部剩余收益分配制,较好地处理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关系
笔者认为,剩余收益分配制既强化了激励机制,又强化了约束机制,这是因为:
(一)(一)剩余收益制是有较好的激励机制
对经营者而,为了得到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要强化企业管理,重视收益,降低成本,千方百计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有效地防止以包代管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管理费用和企业利润指标的实现,同时也才能保证剩余收益的实现和增加。
对(车间)部门和职工来说,在采用剩余收益分配制后,与企业的关系由承包时的“对立”关系,变为共同面向市场,利益相关、荣辱与共的关系,只有同心协力在降低物耗、完成销售收入及分解税、利润指标上下功夫,才能创造更多的剩余收益,从而发挥出自觉的主观能动性。
(二)剩余收益制具有较好的约束能力。
采用剩余收益分配制后,职工的收入,是在满足企业的管理费用和利润指标的基础上,同时受市场状况和生产中的物耗等因素制约的。因此,它能够较好的体现“两低于”的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同时,有利于降低企业管理费用,在许多国有企业中,由于计划经济体制长期以来的影响,所导致的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政企不分的现象,至今比较严重。这种现象又直接导致企业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居高不下。如采用内部剩余收益分配制度,企业的管理费用,将直接影响职工收入的多少,必须使部门、车间和全体职工关系和监督企业管理费用的开支,使之趋于更合理和更公平。这对企业经营成本的大幅度降低和保持适应的比例,是大有益处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采用企业内部剩余收益分配制度,是一种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好办法,是“邯钢”成本否决法在一般意义的体现,值得尝试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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