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适用《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判决上诉人朱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适用法律错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有明确具体要求的:
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境动植物的检疫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指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将载动植物及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依法实施检疫。本案中并不涉及动植物的进出境的事宜,显然,本案中上诉人朱XX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构成本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客观要件。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客观方面是:表现为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徇私”的理解: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上诉人朱某虽在检疫所,但不是检疫人员,不构成本案的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须出于徇私的动机。本案中上诉人朱某的一切行为,均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多收一点检疫费,是听从单位领导的按排,不存在个人徇私、更不存在舞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徇私”的理解: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定罪处罚。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第26项规定: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本案上诉人所实施的行为无论是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还是侵犯的客体,均不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犯罪主体不是动植检疫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也不具备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对上诉人科罪量刑是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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