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用、招聘、调动迁出
(1)证明材料,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已批准录用、招聘或调动的证明材料。
(2)准迁证,原件拟迁入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迁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2、投资、购房、直系亲属投靠、随军、收养和在异地常住等迁出
(1)准迁证,原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3、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2)新生录取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以本市户籍公民考取市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将户口迁入所在院、校申请的,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
(3)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以已将户口迁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或市外生源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未将户口迁入市内、外大中专院、校的本市户籍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申请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
(4)毕业证或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以在本市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并且已将户口迁入本市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因毕业、退学或休学迁回原籍申请的,提供《毕业证或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5)迁移证以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在我市办理了落户手续,在毕业两年内又改派到市外其他地方工作申请的,提供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改派证明直接签发《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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