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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
2024-08-06 16:49:49 责编:小OO
文档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十五克,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3)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①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②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③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④其他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鸦片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毒品数量达到本罪实施细则的第1条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条第二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第2条第(1)至(2)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可以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4)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鸦片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五种情形之一,即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且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5)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7)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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