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义务,具体表现为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和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来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一、保密协议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无限保密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保密协议的期限应根据情况确定:
1、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和离职后的无限期;
2、一般保密信息应约定2年或3年的保密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签保密协议有没有补偿费
签保密协议后正常离职,劳动者遵守了保密协议约定的有补偿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二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在职期间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吗?
在职期间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有效的。竞业限制条款并未限定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故法律不排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确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因此,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劳动者也负有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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