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们先来看看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律法上是怎么解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简而言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就在于,施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不是实施中。因此,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无限防卫都有一个先决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关于何种情形可以算进行时,法律界颇有争议,但对不法侵害终止的认定却比较统一。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三是不法侵害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四是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无法挽回。这几个条件,严重限制了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的实施。
二、无限防卫权在中国实际上受防卫时机的时间要件严格限制。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特殊防卫。这里的正在进行,按照几乎所有的中国司法界人士诠释,是指暴力行为已经着手开始但尚未结束或中止。对于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已经既遂等情况下,不能再实施防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连防卫过当也不构成,如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什么罪依什么罪处罚。
如果特定暴力犯罪已经实施,被损害人的损害已经无法挽回,则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换言之,刑法第20条第3款中提及的诸种犯罪,除语焉不详的行凶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如果杀人犯杀害受害者、强奸犯欲望得到满足的当时,被在场的他人击毙击伤,此一他人连防卫过当都摊不上,只能按相应的故意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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