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江苏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了规定。《基准规定》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裁量基准模式、裁量因素、裁量表种类、裁量步骤、监督检查等内容。附件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表包括26张专用裁量表和1张通用裁量表。专用裁量表分别针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到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全覆盖,基本覆盖江苏省历年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
一、行政处罚罚款标准是什么
行政处罚罚款标准现在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不同行政部门罚款的标准不同,可以关注具体行政部门的政策。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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