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对象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类单位的在职职工。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辖区内合法有效的常住户口;
(二)在当地购买自住房屋;
(三)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极今已按规定连续、及时、足额交存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两年以上;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支付购买住房总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单位出具的贷款人职业及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合同;
(四)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房屋估价证明,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其他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要求贷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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