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表决方式有轻微瑕疵请求撤销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会表决方式有轻微瑕疵,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宣告撤销该决议。
一、股东在公司法起诉有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股东在公司法起诉的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能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新的法律概念如何对待股东诉权
现行法律对股东诉权的规定:
1、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为保护股东权益,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股东诉权是指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程序上或内容上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时,赋予中小股东提起撤销决议之诉或确认决议无效之诉。
三、少数股东有哪些法律保护?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能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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