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交通事故扣车期限是30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扣留车辆的期限通常为30日,在此期间,3日内委托、20日内鉴定、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哪些情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的时间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一般情形下,交警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检验、鉴定的,交警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交警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交通事故处理是怎么规定的时间的?
交通事故处理时间规定有:1、暂扣车辆期限为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3、伤残评定期限为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4、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5、处罚期限为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6、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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