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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要注意什么
2024-08-06 20:19:17 责编:小OO
文档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需要主要的事项有应当携带好齐全的资料,质押合同、主合同、双方的身份信息。质权只有登记之后才能够设立,这是生效要件。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质押该怎么设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设定如下: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股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质押人和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记录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三、商标权质押在哪里办理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共同办理。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主合同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或者最高额质押合同。4、直接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6、具备商标评估能力和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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