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与我们的利益关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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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9 13:03
不太好找的,下面的你可以参考一下:
法律要成为社会利益平衡器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1340
怎样认识和谐社会建设?我认为有一个重要的角度,就是要加深对和谐社会与法治二者关系的认识。这里包含三个基本的判断:
第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建立和谐社会是我们*的一个施政目标,在这么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当中,在这么一个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差距这么大、人群这么躁动的时期,怎么建立和谐社会?我觉得只有一条路可以选择,就是这个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点还是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上,没有法治的规范就不会有和谐的人群关系、和谐的阶层关系、和谐的市场关系、和谐的社会关系。只靠道德或者靠其他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建立和谐社会是行不通的。可以说,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与法治密切相联,不可分割。
第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以前在我们中国这么多年的改革当中,经济学更多的是考虑改革当中的效率问题,但是现在这么多市场经济立法的出台,实际上主要调整的是公平关系,法律更多的是作为社会利益的平衡器。近年来,我们在进行密集型的市场经济立法,这么密集型的立法会带来一个非常大的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公民利益和整个市场主体利益的大调整、大变化,这是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应该特别关注探讨的。特别是通过立法实现对人的权利的确认与实现对人的尊严的确认,只有人们能够充分行使自身的各项合法权利,才能建立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在这方面,法律包含了三大类行为规范,一是授权性行为规范,告诉你有权做什么;二是义务性行为规范,告诉你必须做什么;三是禁止性行为规范,告诉你不能做什么。所以,法律具有指引人们从事社会生活的作用。从公平正义与法治的关系来看,公平正义可以说是法律的百年梦想、千年梦想。一个社会要实现公平正义,必须靠法律。法律要求定纷止争要平之若水、明断是非曲直。一个时期以来,我们的司法机关受到很多社会批评,甚至提出了“司法*”这个词,这类问题值得很好研究。但为什么人们会如此高度关注司法问题?因为老百姓能容忍其他部门、其他机构的不公正,但不能容忍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因为司法机关就是法律的同义语,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个堡垒,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正便没有公正可言。由此更可以看出,法治对公平正义的重要。
第三,立法对和谐社会有重大的影响力,怎么解决这些利益冲突,很大程度上看我们的法立得怎么样。
近年来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很密集的出台,这些法律条文有很多都涉及到我们整个社会、整个市场的主体和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大调整、大变化。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说,社会与法律的发展变化会带来社会利益的冲突和矛盾,怎么解决这些利益冲突,很大程度上看我们的法立得怎么样。就是说,这么密集型的立法会带来一个非常大的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公民利益和整个市场主体利益的大调整、大变化,这是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应该特别关注的。为此,我们首先要关注立法的质量。法律有良法有恶法,因此,不能一说法律就说他一定代表正义、代表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法律是社会各种利益的一个平衡器,它要在各种社会利益和利益集团之间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点才是良法。同时,“法治的最大特征应当是使人成其为人”,我们的立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立法,处处关注各个社会群体、各个方面的利益;其次,要增强立法过程的透明度。使更多的人和利益群体参与立法讨论,对有争议点的这些问题来表达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观点、表达各个利益集团的声音,防止给我们的立法留下后遗症;再次,除了一般立法之外,我们要建立一个又一个十分细节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和谐社会要有很多社会的机体在运作、在运行、在活动。社会与人的许多行为都要有规则,我们现在就缺乏一个又一个细节的制度规则。我们立法很大程度上是原则性的、弹性的,再加上中国国土辽阔,有东西南北的差距,制定出来的规则适应东部可能不适应西部,适应北方又不适应南方,加上社会又在不断变化发展,这样制定出来规则的动荡非常大,法律很难在各种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因此,我们要注重细节立法,解决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最紧迫的具体问题,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十分重要
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
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9 13:03
偶来简单的议论几句:
总的来说,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机制,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重建利益格局。而利益一方面是法的诉求和目标,另一方面利益的发展也促进了法的发展。
法律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正是为了调节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才出现的。因此,法律首先要确认和表达利益。通过法律的规定,对社会中的利益关系进行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并对某些利益拒绝承认,并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选择和确认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对利益主体的选择,也就是哪些人的利益是受保护的,法只对部分利益主体进行保护;另一种就是哪些利益内容是受保护的,法律是不可能对某一利益主体的所有利益都加以保护或者都不加以保护。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就是对不同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
法律在选择、确认、表达利益后,就要对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平衡,保护合法的利益,排斥非法的利益。在合法利益发生冲突时,对各种合法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价或者衡量,并提供一套协调利益冲突的标准,尽可能的在各种合法利益间进行平衡,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法律确认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后,法律就要对受到破坏的利益格局进行重整。通过法律责任的形式,使侵害利益的人受到惩罚,使受到损害的人得到补偿,并使利益关系回复到最初的稳定和平衡状态。
利益对法律也并不是简单的依存关系。在法律保护利益的同时,利益的不断变化也在推动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当出现了新的利益需要保护时,法律就要作出调整,以确定对这种新的利益是否加以保护,加以何种程度的保护。同时,利益的多元化,使得各个利益集团之间不断的在进行着权力的博弈,当某一方的力量占据上风的时候,就会通过修改法律,调整现有的利益格局,把自己所代表的利益放在优先保护的位置上。其实,任何一种权力也都是受到利益支配的,并且是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服务的。而法律,正是这种权力意志的体现,因此从根源上来看,利益对法律的发展,是起到一定的支配作用的。法律正是在利益格局的不断被打破和重整过程中逐步向前发展的。